居民实纳税额:40000×30%+10000×40%=16000(元)
国外收入按国外税率和本国税率计算的差额是:
10000×40%-10000×30%=1000(元)
居住国实行普通抵免,放弃税额3000元。
居住国不能抵免的税额为1000元。
3.补足差额抵免
这种抵免方法是指一国政府在向本国居民或公民征税时,允许将其在国外已纳税额从其应向本国纳税总额中扣除。在国外税率低于本国税率的情况下,居住国政府往往采取补足差额抵免方法,即只对该居民或公民在国外已纳税额部分实行抵免。国外实纳税额低于按国内税率计算的税额,差额部分要如数上缴居住国政府。我们仍以上述例子加以说明,并假设国外所得税率为20%,于是得出:
居民全部所得应向居住国缴纳的税额为:50000×30%=15000(元)
居民在居住国所得收入应纳税额为:40000×30%=12000(元)
居民在国外收入来源国应纳税额为:10000×20%=2000(元)
居民因国内外税率不同使其国外收入纳税差额为:
10000×30%-10000×20%=1000(元)
居民向居住国实纳税额为:12000+1000=13000(元)
居住国放弃税收额为2000元。
从上述例子中,不难发现,全额抵免和补足差额抵免基本上消除了国际重复征税,而普通抵免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起了缓和重复课税的作用。对跨国避税者来说,熟悉和掌握直接抵免的具体作法有助于计算和测度其可躲避国内税负的程度。一般来说,到国际上投资常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即吸引外来投资的国家,对外国投资和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所规定的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之间,总是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差距。这种差异有制度上的因素造成的。比如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鼓励;有执行管理造成的差异,形成收入来源国税收制度上的漏洞和缺陷,利用这些漏洞和缺陷就成了跨国纳税人避税可利用条件。然后再根据纳税人母国对国内纳税人海外纳税抵免方法完成避税的最终步骤。事实上,直接抵免方法已把能实现避税的关键问题明确地显示出来,即在母国实行直接抵免的情况下,纳税人在国外的纳税活动是其能否避税的核心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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