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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燃供2”轮海洋环境污染案(8)
www.110.com 2010-07-24 14:58

    因此,当国家资源的所有权遭到侵害时,原告作为国家在特定领域的代表,负有维护国家所有权的权利与义务,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其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是本案适格的原告。

    关于第二个问题,是否需要专家报告以及由谁的专家报告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对损害的构成是否还需要其他具体证据,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总体上来看,本案油污污染所构成的损害,可划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国家海洋资源的损害;二是因国家所有的海洋与与集体所有的滩涂等受到污染而必需的清污费用;三是特定单位或个人在国家所有的海洋与集体所有的滩涂等之上的物质投入与产出。关于国家的海洋资源,由于其组成相对复杂,遭受侵害的范围与程度很难确定,无法举出具体证据来证明其所遭受的侵害在价值上到底是怎样具体构成的,因而需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这一专门性的问题来进行鉴定。这一鉴定就是民诉法上能够作为证据的鉴定结论,它能够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至于清污费用(无论是海洋清污还是滩涂清污等)与在滩涂之上的物质投入与产出,由于它是一种具体的开支与收入,因而它必须有具体的证据来支持。

    关于天然水产品的直接经济损失。根据农业部《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有四种损失计算方法:围捕统计法适用于能进行围捕操作的水域,其污染事故水域面积在万亩以下;调查估算法适用于难以设点围捕的大面积增、养殖水域;统计推算法适用于:1、精养池塘或小面积渔业水域;2、养殖、增殖水面(包括港湾、湖泊、水库等);3、滩涂养殖和围塘养殖;4、虾、蟹、贝、藻损失;专家评估法适用于在难以用前三种方法计算的天然渔业水域,包括内陆的江河、湖泊、河口及沿岸海域、近海。本案所涉污染的范围达300多平方公里,相当于450,000O多亩,且又不是精养池塘或养殖、增殖水面,而是沿岸海域、近海的天然渔业水域,显然只能适用专家评估法。可见,福建公司主张的统计推算法没有法律依据,“省报”运用专家评估法鉴定天然水产品的损失符合有关规定,并无不妥。

    根据“省报” 鉴定,天然水产品直接经济损失为2,650,000元。“中报”并没有对天然水产品直接经济损失作出评估鉴定;而是笼统地称“本次事故影响水产养殖和渔业资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68,790,000元”,并不构成对“省报”所作天然水产品直接经济损失评估鉴定的否定。“国报”没有对任何经济损失作出价值判断,也不构成对“省报”所作天然水产品直接经济损失评估鉴定的否定。因此,“省报”鉴定的天然水产品直接经济损失2,650,000元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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