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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与河南裕达置业有限公司拖(3)
www.110.com 2010-07-23 16:57



  1999年5月18日,中建二局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的具体诉讼请求是:1、判令裕达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9550万元,2、偿付垫支工程材料款400万元,3、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等三项;同年7月25日追加的具体诉讼请求为,1、判令因裕达公司违约解除1995年10月12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裕达公司支付下欠双方合同项下安装部分工程款2209.83万元及其利息。中建二局始终未将要求裕达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作为一项诉讼请求,只是在起诉书的事实和理由部分提及违约问题,没有提出请求裕达公司承担1957.3392万元违约金的具体请求,也未就该部分标的向一审法院预交相应的诉讼费用。一审判决在叙述中建二局诉讼请求时,也没有涉及违约责任问题。一审期间,裕达公司以中建二局工期延误和存在工程质量问题为由,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该院未将裕达公司提出的中建二局工期违约和质量违约问题纳入审理范围,但告知裕达公司另行起诉。

  2001年8月21日,裕达公司就工期违约和质量违约问题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建二局支付工程延期违约金2100万元、赔偿直接经济损失费用8721455.34元。因该案与本案最终处理结果有一定关联,目前该案尚未开庭。

  一审期间,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对中建二局施工的裕达国贸主体工程及安装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2000年12月15日,该定额站作出鉴定结论:土建工程造价174096439.67元,扣除裕达公司所供材料费69137017.02元和超供材料费5331815.27元,财务结算价为99627607.38元;安装工程造价45350563.10元,扣除裕达公司所供材料费28189129.41元、超供材料费3595675.71元及拆除的裕达公司所供未计价材料费787870.30元,财务结算价为12777887.68元。在鉴定结论外有三项单列的费用:1、土建中因裕达公司签收的预算外签证而暂估的费用922290.36元;2、土建中因裕达公司分包而发生的暂估施工交叉配合费用1646033.85元;3、1998年8至9月,洋浦公司施工的空调、水及通风安装造价1001245.08元。2001年9月24日,经对该鉴定结论多次质证,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做出豫建价审字(2001)093号“关于裕达国贸大厦工程中由二局二公司施工的已完工程决算造价鉴定的审核意见”,确定该工程最终造价为219866659.32元,扣除裕达公司所供材料价格,下余工程款为112825151.62元,原来鉴定结论外单列的三项费用中土建部分因裕达公司分包而发生的暂估施工交叉配合费用为1728905.50元,其他两项费用不变。1999年9月29日,一审法院根据中建二局申请在裕达国贸大厦施工现场查封了部分建筑工程材料,经估价其总价值为1515117.66元。一审法院就裕达公司对本案工程的发包是否存在肢解工程行为问题,向河南省郑州市建设委员会造价办公室进行过咨询,该办公室于2001年4月24日答复称,中建二局不是总包单位,只是承包了裕达公司肢解工程的一部分,根据有关行业规定,裕达公司和中建二局之间不存在肢解工程关系,至于中建二局与其他施工单位发生的施工配合费用,可以根据双方的约定和现场签证等情况,据实计算此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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