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与河南裕达置业有限公司拖(7)
www.110.com 2010-07-23 16:57
一、维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豫法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
二、变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豫法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裕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中建二局支付工程欠款25633151.9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自1999年5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豫法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一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诉前财产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23000元,由中建二局负担498400元,裕达公司负担1246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程新文
代理审判员:贾劲松
代理审判员:关丽
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胡晓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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