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南民一初字第246号
原告黎仁修与被告梁秋华、周少杰、周渐平、周渐玲被继承人财产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仁修的委托代理人钟观海、刘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当庭宣判。
原告黎仁修诉称,原告与周孔尧以及第二被告曾于1999年11月始合伙开办“南海市里水新光电器厂”,在营业执照的申领过程中,即200O年8月左右三方口头协商散伙,在散伙后的2001年10月21日,周孔尧写给原告两张欠条,共欠原告合伙款72908元人民币,并约定于2001年5月底前还清。周孔尧于2001年6月7日死亡,其子周少杰(第二被告)于同年6月15日偿还合伙款30000元给原告,余款42908元一直未支付。据查周孔尧死后遗产粤房证字第0844806号房产一座,其他遗产尚未查清。其妻梁秋华(第一被告),其子周少杰(第二被告)、其女周渐平(第三被告)、周渐玲(第四被告)均为周孔尧的法定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33条之规定,四被告依法应对42908元原合伙款负有在所继承或清理遗产的范围内清偿的责任。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1、判令四被告在继承周孔尧所有的座落于南海区盐步新苑村二巷1号房屋一座,作为清偿欠款42908元给原告。2、判决四被告在清理周孔尧遗产范围内承担以上的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应由四被告在清理周孔尧遗产范围内承担。
原告举证如下:
1、原告身份证(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欠条(2份,原件)。用以证明周孔尧生前欠款72908元。
3、房屋所有权证存根(1份,复印件,盖有原南海市房地产管理局盐步房地产管理所公章)。用以证明周孔尧生前有一间屋座落于南海区盐步新苑村二巷1号。
4、原南海市盐步区城区直街居委会证明(1份,原件)。用以证明周孔尧于2001年6月7日死亡及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情况。
被告梁秋华、周少杰、周渐平、周渐玲辩称,我们放弃继承周孔尧的遗产,周孔尧所欠的债务与我们无关,我们不参加诉讼。
被告在诉讼中没有举证。
案经开庭审理后,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原告与周孔尧曾经合伙做生意,后分伙。2000年10月21日周孔尧出具两张欠条予原告,承认欠原告款项72908元,并承诺于2001年5月底前还清。2001年6月7日周孔尧因故死亡。同年6月15日,其儿子周少杰偿还原告30000元,余款42908元至今未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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