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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利娜、葛金星、葛小梅诉潘秋芹遗产继承纠纷(2)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原审认为:葛西坤所立遗嘱真实有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葛西坤病故时葛丽娜、葛金星均已成年,不属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故原审按照葛西坤遗嘱处理是正确的。葛晓梅经法院判决书认定不是葛西坤女儿,其在葛西坤病重时也未尽到义务,故无权继承葛西坤的财产。
  判决:三原告要求继承葛西坤遗产之请求不予支持。宣判后,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经本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申诉人葛丽娜、葛金星、葛晓梅申诉的主要理由:“遗嘱”内容模棱两可,法院对遗嘱内容理解错误,按遗嘱三申诉人有继承权等。
  经再审查明:原审认定基本事实清楚,无误。
  本院认为:葛西坤所立遗嘱表述内容清楚,真实有效,并不违犯法律规定。葛西坤病故时,葛丽娜、葛金星均已成年,葛晓梅经原洛阳地区中级法院民事判决认定不是葛西坤之女,原审判决不支持葛丽娜、葛金星、葛晓梅要求继承葛西坤遗产请求正确,三审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第153条1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1999)洛民一终字第370号民事判决。
  再审诉讼费200元,由葛丽娜、葛金星、葛晓梅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立华  
审 判 员  梁中平  
审 判 员  陈建军  
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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