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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民调解协议遗漏事项是否违反一案不再理(2)
www.110.com 2010-07-23 14:55



  二、对人民调解协议遗漏内容的处理并不违反一案不再理原则。

  一案不再理,主要是立足于诉讼经济原则而为世界各国法律所接受,其主要目的是保证争议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即判决一旦发生既判力,对既判力所涉及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不论判决的结果有利或者不利,均有既判力的作用,当事人不能就判决决定的法律关系另行起诉,也不得在其他诉讼中就同一法律关系提出与本案相矛盾的主张。一案不再理原则同时强调判决的权威性、稳定性,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除法律允许外,禁止原告将债权任意分割请求重复诉讼,即使原告提起部分请求的诉讼,既判力也将及于其全部实体权利。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只提出医疗费赔偿请求,而未提出误工费请求的,在法院判决、调解结案后,当事人不得再就误工费另行提出第二次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1条第(5)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诉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从以上分析中,不难看出,一案不再理主要是针对法院已进行的诉讼事项而言的,人民调解协议遗漏事项能否再诉问题,有关法理和法律都未有明确观点或规定。法学理论一般认为,在法律规定不明时,对民事纠纷应从立法精神和有利于权利人(受害人)角度,确定处理规则。同时,从司法实践看,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纠纷中,因考虑不周等因素导致部分事项遗忘处理的情况时有发生;故从我国现阶段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水平考虑,遗漏事项如不予处理,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也极为不利的。因此笔者认为,本案法院对后续医疗费的处理在程序上也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和法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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