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未来环境公共利益诉讼功能实现的路径与前景何在?是在现行的制度框架内渐进改良还是另起炉灶?环视环境公共利益诉讼的现实场景,各角色的态度是如此的鲜明:立法机关对待环境公共利益诉讼的态度似乎更为谨慎。面对最近三年全国政协委员或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公益诉讼提案或议案,立法机关秉持着相对保守立场。在立法机关看来,在诉讼法或实体法中规定公益诉讼条款的时机尚不成熟。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似乎更加支持环境公共利益诉讼: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要求“研究建立环境民事和行政公诉制度”以及“推动环境公共利益诉讼”;江苏、重庆、上海、辽宁等省、市人民政府也纷纷决定“推动环境公共利益诉讼”。而面临着权限和能力限制以及法律体系、政治结构限制的法院则求其平衡,作出支持环境公共利益诉讼的司法解释,以疏通环境公共利益诉讼的管道。笔者以为,每一项制度都是“镶嵌”在社会中的,在我国现阶段尚不完全具备构建诸如美国公民诉讼的社会条件时,不宜生硬移植。(29)片面、激进的制度设计甚至会适得其反,损害公益诉讼功能的实现。我们必须在本国特定的社会和经济背景下,尊重现有的政治安排,结合自身特点,做出本土化改造,创造出适合本国国情的公益诉讼生存与发展的空间。不能否认,这是一项极富挑战性的工作:既关涉具体法律制度的精巧设计,又涉及法律制度背后潜在的政治体制、司法体制的改良,甚至还关乎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
在我国现实的法制环境、体制因素的制约之下,寄希望于一步到位,在民事、行政诉讼等基本法中明确确定环境公共利益诉讼制度是不现实的。(30)而在我国环境法的单行法律规范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等均有一些原则性、宣示性的规定,但并非明确、可操作的制度。笔者以为,尽可能在现有基础上实现“创造性转化”,尝试在某些环境单行法中取得明显突破,予以特别的法律制度设计,适时推动典型案件的裁判,逐步引入环境公共利益诉讼,尝试其多元功能的部分实现。这也许才是一条现实、可行的途径。(31)
四、结语
于环境公共利益诉讼而言,民众单纯而朴素的渴望昭示着巨大的社会需求,赋予其强大的前进动力,而对环境公共利益诉讼功能予以严谨的学术研究,则更符合学者的价值判断与学术使命。我们宁愿保持“谨慎的乐观”:环境公共利益诉讼不应当只为激情满怀的正义之士所利用,更是要亲近百姓并随时与他们的现实利益紧密相伴。作为一项具有高度实践性的事业,环境公共利益诉讼是在勇于投身于此项事业者不断的实验、失败和创新中发展的。(32)它既象征着公民权利的日益觉醒,又体现了法律的理性精神,更是我们这个古老国度艰难转型的现实需求。也许若干年后我们回望过去,才会发觉,在环境公共利益诉讼的演变中,每一点微小的进步都是那么的不易,那么的真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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