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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论民事诉讼模式与证据制度的关系(9)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综上可见,民事证据立法尽管从形式上应当将它从民事诉讼法的统一载体中分离出来,但是,这种分离只能是形式上的,而不可能是内容上和精神上的。民事证据法在内容和精神上,必须同民事诉讼制度相协调。正是民事诉讼制度,从根本的层面上制约着民事证据制度的内容和原则。在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二者之间,诉讼制度居于主导性的方面,证据制度是由诉讼制度的变化革新而同时产生变化的。这一种变化关系,不仅从两大法系证据制度发展的历史和经验中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过程也可以充分展现这一点。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导致了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革故鼎新,并由此引发了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深刻发展和结构性调整。民事证据立法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提出来的课题。我们在考虑民事证据立法的时候,必须首先考虑它所服务的民事诉讼模式,必须考虑我国特定时期所型构的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比如,对抗制、陪审制、集中制等等。同时还必须深入到民事诉讼制度的微观层面,如口头原则、直接原则等等因素。完全可以认为,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任何一方面因素,无论巨细,都会影响到民事证据制度的建构和最终样式。当然,民事证据制度的发展,也必将在更高的层面引发民事诉讼制度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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