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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7)
www.110.com 2010-08-13 16:01

  2、法院内部程序的衔接问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虽然规定了对于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终局”,但又赋予了劳动者向基层法院的起诉权和用人单位向中级法院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权。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同时提起相关诉讼,则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在诉讼程序上的衔接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

  审判实践中,如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向基层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则向中级法院提起撤销之诉,会导致两级法院实质上审理同一案件,不仅浪费审判资源和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且可能会出现互相冲突的处理结果。而且,从法理上讲,既然允许劳动者对终局裁决起诉,则意味着终局裁决是附条件生效,即只有在劳动者不起诉的情况下才生效。如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而起诉,则终局裁决并未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已无必要。

  3、新旧法的适用衔接问题

  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申请仲裁时效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则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申请仲裁时效为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两审”的处理体制,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则将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体制变更为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其余劳动争议案件仍实行“一裁两审”。为保证新法的顺利贯彻实施,妥善解决新法实施前发生而在新法实施后受理案件的处理,有必要明确是以“案件受理时间”还是“争议发生时间”为适用新法的标准。

  (三)《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1、《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应经职工讨论,但我省中小企业普遍未设立职工代表机构或工会,实践中对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内部规章如何处理?

  2、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但劳动者故意不签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而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的情况比较普遍,如何应对因此产生的合同解除潮及经济补偿要求?

  4、追索加班费应否有时间限制,如何把握才合理合法?根据目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仲裁时效在合同存续期间不起算,则加班费的追索期可能长达十几年。但在实践中,由于近十年用工制度的变化,要求用人单位证明某一劳动者十年前的工资待遇,显然对用人单位过于苛刻,且存在认定事实上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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