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政府的意愿决定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轨迹,在大部分情况下,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速度与政府对它的关注程度是一种正相关的关系。事实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是由政府通过行政命令或者法律规范规划、组织和实行的;如果政府改革的预期收益低于预期成本,那么改革就不会继续,即便其具有很大的社会收益;其他的利益主体可以进行适度的制度创新,但是必须在政府规定的范围以内,因此,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属于一种路径替代方式的制度变迁,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中理所当然的处于主导地位,政府是否愿意进行改革、是否愿意努力推进这种改革决定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变迁的最终结果。
三、影响政府决策的主要因素
政府是实施路径替代的主体,政府是否愿意提供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取决于其预期收益与预期成本的对比,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收益还是成本,都不仅是经济上的,而且是意识形态上的、政治上的,在不同的阶段,三者所处的地位并不相同。同时,一些其他的因素也会对政府的决策产生影响。
如果单纯从政府的角度考虑,其首先会对其备选决策的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进行比较,只有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的决策才有可能被付诸实施,但是,不管是收益还是成本,我们都很难对其予以量化,所以只能采取利弊分析的方法得出大致的结论,我们发现,在进行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的决策时,政府始终遵循着下面三条原则:1、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反映到实践中就是,不管是采取什么样的保障形式,至少要保证农民能够获得生存意义上的经济安全;2、是否有利于税收的增加,反映到实践中就是,有限的资源能否按照效率优先的原则在城乡之间合理分配;3、是否符合传统的道德规范和现代的人文主义精神,反映到实践中,就是政府不允许城乡之间社会保障资源的分配长时期内严重失衡,也就是说,所允许的失衡只能出现在一定的限度以内。
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酝酿阶段,政府所考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往往是经济上的,意识形态上和政治上的考虑则在政府确定改革的目标和实施改革阶段起重要作用,这些因素有可能促进改革,也有可能阻碍改革,其作用方向可以通过三条原则进行判断。在现实中,相对于其他产业(特别是工业),农业的风险高而收益低,所以,在有限预算约束的情况下,政府会把资金更多的投入到非农产业领域,对农业,只会加强农业技术、科教、水利、交通等基础结构方面的投资以保证其不至于过渡萎缩。特别是在“效率优先”的时期,这一特征尤为明显。这个因素主要是经济上的考虑,很显然,对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来说,它形成的是一种阻力。另外,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政府的创新能力不足、集团利益冲突等因素也从负面影响着政府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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