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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社会保障筹资形式的选择与社会保障税(2)
www.110.com 2010-08-13 16:13

  但是实际中,完全的公共产品如国防是很少的,政府提供的更多的是具有半公共性的产品。半公共产品具有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双重性质,因此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相对较弱,若完全由政府提供,则会因为消费的剧增而增加政府的负担,但若完全由个人承担,则又会减少产品的供给量,减少社会福利。所以对于半公共品的供给,一般由政府和个人共同提供,因为政府提供了公共产品,所以个人须向政府缴纳一定的税收作为对价,同时因为个人享受私人产品而受益,须由个人缴付受益费。这样能解决完全由政府提供和完全由私人提供而产生的成本与效率之间的矛盾。所以,总体上说虽然个人向政府交纳了一定的给付,但这种给付却包含税和费两种完全不同的给付性质。

  (二)社会保障是一种半公共产品

  原因在于:

  1、社会保障是一种公共需求,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一面。事实上,马克思在《格达纲领批判》一文中已经提出了社会保障的公共需求理论[6] ,他在书中指出,在进行社会产品分配时,要将用来应对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和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设立的基金扣除。因为某些不确定因素,任何人均面临着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机会的可能,所以任何人都应该具有在其失业或年老时享有社会保障、满足基本生活条件的权利,任何符合条件的人都可以享有社会保障,说明社会保障具有非竞争性,我享有并不妨碍你享有;社会保障的本质要求尽可能宽范围的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并且政府为国民提供的社会保障具有不可分割性,由全体国民集体享有,具有非排他性。在一个国家的经济水平高度发达、政府财政能力雄厚的情况下,社会保障可以完全由政府提供,这时候社会保障具有了完全的公共产品性质。如瑞典、挪威、英国等国的家属津贴,完全由政府负担[7] .但事实上,完全由政府负担社会保障的国家很少,即使前面所说的这几个高福利国家,也并非所有的社会保障都由政府提供,因为一个国家的财力有限,高福利必须建立在高税收负担的基础之上。

  2、由于受经济条件和财政能力的限制,社会保障不可能完全成为公共产品,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私人性,需由个人负担。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完全由国家负担社会保障是很不现实的,因为若完全由政府负担,会引起对公共产品的消费迅速增加,则对社会保障的提供会使政府财政面临巨大的压力甚至无能为力。所以大多数国家对于社会保障的支出是由政府、企业和职工(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即社会保障由政府和国民(包括企业和个人)共同提供。社会保障实际上绝大部分情况下是一种具有半公共性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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