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虽然从总体上说,社会保障费改税是未来的大趋势,但从目前来看,时机并不成熟。税、费结合的方式更能符合我国社会保障现状的实际情况。
(二)我国目前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狭小,农村地区尚未被完全纳入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具备开征统一社会保障税的区域条件
现有的社会保障的范围主要包括城镇的各类企业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职工和专职人员。务农农民、失地农民、农民工以及城镇非正规部门的就业人员都还没有纳入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了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成为当务之急。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表明,社会保障范围与程度是与一国经济发展水平及具体国情密切相关的。总的来说,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保障的范围是逐步扩大的,层次是逐步提高的。[17]
而有的学者却提出了征收社会保障税能够扩大社保覆盖面的观点,因为以税收的强制性可以将全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户及职工个人以及其他纳税人全部纳入社会保障税纳税人的范围,广开税源[18] .在研究社会保障税与扩大社保覆盖面的关系时,不可以忽略或颠倒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必须有一个清楚正确的认识。从各国的实践来看,社会保障税的全面征收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是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达到一定高度的产物。因为税收对于纳税人来说是一种负担,忽视人民生活水平的实际情况,盲目的开征具有强制性的新税种有加重人民负担的嫌疑。另外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系列制度的综合体,税费制度是其中一种,如果不顾其他制度的配套改革,税收制度自己一路高歌前行,就必须考虑一下这种税制设立改革的成本和效率问题。所以,开征社会保障税与扩大社保覆盖面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
根据我国目前的社保现状,城镇地区的社保制度基本上已经趋于完善,并且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都已经达到较高水平,在城镇开征社会保障税具备物质基础和制度支持。但是,对于目前尚未被社保覆盖的农村地区,不宜强制开征社会保障税。对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笔者认为关键是激励问题,让广大农民都自愿而不是被迫的加入到这个制度中来,应该采用鼓励、动员参保缴纳社会保障费的形式实施。待农村社保制度逐步完善定型,农民生活水平提高之后再逐步纳入社会保障税的范畴。这是一种正视我国城乡差距,从而致力于缩小城乡差距的举措。扩大了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才有可能真正实现社会保障税的全面开征。所以,根据我国目前单位和个人的负担能力有限的实际状况,社会保障税不可能在全社会普遍实行。在农村,目前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农民负担比较重,也可暂不列入纳税范围。[19] 在城镇开征社会保障税,对于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国家财政负担和鼓励、动员农民自愿参保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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