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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社会保障筹资形式的选择与社会保障税(8)
www.110.com 2010-08-13 16:13

  社会保障费征收的税式管理,指社保费由税务机关进行征收 .我国现在实行的是税务机关和社保机构由省级政府决定择一的方式。因为税务部门是税收征收的专门机关,由其征收社保费能够降低征收成本,提高征收效率,克服资金筹集过程中的各种阻力,保证社保基金来源的及时性、可靠性、稳定性。

  社会保障费管理的税式管理指社保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的范围,归入专门的财政账户,其收支须经权力机关的批准。

  社会保障费使用的税式管理指社保费的使用必须符合特定目的税的要求,真正做到专款专用,防止其他项目挤占社会保障费资金。

  五、结语

  根据2007年立法规划,《社会保险法》即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而社保费的征管将在该法中进行明确,在这个关键时刻,社保税费的问题因其紧迫性而再次成为争论的热点。今年七、八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分别联合各部委和有关单位进行了两次论证会,主要讨论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问题。其实,如果除去部门利益之争的掣肘,我们应该从客观的角度进行分析。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所以在分析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时,必须以我国城乡社会保障的实际情况为基础,正确认识到城乡的差距和不同,将有利于我国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社会保障税费改革的标准和宗旨。

  本文认为:我国城镇社会保障的实施现状以及城乡社会保障水平的差距决定我国目前应该实行税、费结合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在已经趋于成熟的社会保险项目(包括城镇和经济发展条件较高的农村)上可以开征社会保障税,而对于仍处于制度探索阶段的尚未定型的社会保障项目应该采取具有灵活性和利益激励性的收费方式,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特殊条件特殊对待,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符合国情的覆盖城乡范围的有实效的社会保障体系。

  [注释]

  杨秀芝: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2006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

  1. 参见郑秉文:《从国际发展趋势看我国不宜实行社会保障费改税》载《财政与税务》,2007.6,第50—55页

  2. 参见刘隆亨:《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征社会保障税的问题》,载中国财税法网,//www1.cftl.cn/show.asp?c_id=24&a_id=2340;庞凤喜:《论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开征》载于《中南财经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郭传章、王磊、蔡作岩:《开征社会保障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载《税务研究》2001年第11期;马国强,谷成:《中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几个基本问题》,载《财贸经济》2003年第5期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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