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这种模式既引进了个人账户储存基金制的机理,从而发挥了个人账户的长处;同时又保持了社会统筹互助调剂的保险机制,从而发挥了社会统筹的优势。[1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在第二届中国社会保障论坛上指出建立可持续发展社会保险制度的重点是: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继续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试点范围,加强基金的归集和管理。所以,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下,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是我国社会保障基金运作模式的发展方向。因此,社会保障税费制度的改革必须以此为前提和基础。
(三)企业和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具有税、费的双重性质
在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范围内,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等是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的,而资金的最终受益者都是职工,当他们年老退休、疾病或失业时就会在其企业和个人缴费的范围内得到补助和保障。在我国实行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结合的部分积累型模式下,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障费全部纳入社会统筹的账户,用于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同时由相应级别(县市级或省级)的社保机构进行统筹,调剂保障基金的余缺。对于这一部分费用的征收,虽由企业缴纳但企业并不是直接的最终的受益者[11] ,对于企业来说这部分对国家的给付是无偿的,是企业以实质上的税收形式缴纳给国家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的社会保障费具有财政税收的性质[12] .
但是,这种税收又与一般的税收性质不同,它属于特定目的税。以特定的经费开支为目的而课征的税为目的税[13] .目的税在理论上除使用目的被特别规定外,其他方面均与固有意义上的租税性质相同。目的税未必只针对受益者课征,它有可能不适用受益者负担原则而被适用应能负担原则,并且在宪法理论上也希望应当如此[14] .企业缴纳的纳入社会统筹和部分纳入个人账户的社会保障费就是这样一种目的税,它以为职工提供社会保障为目的,专款专用,而非以一般组织财政收入为目的。
但是对于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费而言,却是实质上的费。因为它与税的无偿性不同,对于这部分给付,职工具有实实在在的确定的收益权。因为个人缴费全部纳入职工个人账户,这部分基金具有储蓄的性质,多缴就会多受益,少缴就少受益。虽然这个账户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进行管理和运作的,但是最终职工仍是这部分基金的受益人,并且这个账户可以继承,所以它完全符合费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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