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必须制定适当的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模式以应对老龄化社会的危机
我国20世纪90年代末时60岁以上老龄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达10%,开始进入老龄社会。2000—2030年老龄化发展迅猛,2030年以后进入严重老龄化社会,其老化程度超过世界上任何国家。[20]
为了缓解老龄化社会企业和职工沉重的养老负担,我国目前实行了部分积累的筹资模式,在实现现收现付的基础上,加提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几作为积累,并使其运营增值,大体上就可以应付21世纪养老金增加的需要。世界各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经验表明,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今后养老保障体制改革的趋向应为三大支柱:一是强制性公营的以税收为资金来源的支柱。二是强制性私营的完全积累的支柱,用于储蓄。三是自愿性储蓄支柱,用于那些有资金也有愿望储蓄,并想在老年时得到更多保护的人。这三大支柱构成养老保障的多支柱体系,可共同抵御老年人面临的多种风险[21] .所以应对老龄化社会的养老金若完全以国家税收的形式会造成国家沉重的财政负担,需要个人缴纳一定的具有储蓄性质的费用(无论这种费用的缴纳是强制的还是自愿的)进行积累,才能满足年老时的养老需求。
为了分散、转移老龄化社会的风险危机,必须将养老负担向前结转。以征税和收费的双重形式既能保证一般的养老需求,又能因事后受益的刺激作用实现负担转移,缓解老龄化危机。
四、 规范社会保障费制度,实现社会保障税、费制度的优化组合
目前社会保险费改税已成为主流观点。主张费改税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在于社会保障费存在着诸多弊端。在实现部分社会保障基金税收化之后,仍有一部分基金是以费的形式缴纳的,所以不可避免的仍然存在之前的一些问题。因此,有必要以社会保障部分费改税为契机,完善社会保障收费制度。
(一)进一步开展和加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逐步提高社会保障统筹层次
社会保障费由各地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和人们的生活水平自主决定,造成了不同区域社会保障待遇的差距。继续开展试点工作,总结有益经验,实现社保统筹由现在的市县级向省级过渡,条件成熟后向全国推广,实现社会保障费全国范围内的省级统筹,保证社保基金的调剂功能的发挥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
(二)实行社会保障费的税式管理
社会保障费征收过程中存在征缴力度不够,征收范围狭窄,因企业欠缴、拒缴、瞒报工资造成社保费费基被侵蚀,从而造成社保基金收入不能满足支出的需求,基金缺口大的弊端。因为社保费未进入财政预算,所以又存在管理、使用混乱的现象,未能做到专款专用,挤占了群众的“救命钱”。在尚不具备缴纳社会保障税客观条件的前提下,将社会保障费作为准税收对其进行税式管理能够解决社保费征缴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社保费税式管理包括三个方面: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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