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第403条规定的是一个具有相关性的证据也可以因为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偏见、混淆争点、误导陪审团、引起诉讼拖延等原因而不具有可采性。参看《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3条。
[46]例如,在1963年的一个案件中,被告人被指控于1961年7月14日在西雅图实施抢劫。被告人一方的证人证明,在抢劫案发生的当天,被告人一直在他位于Poirtland的饭馆里。不仅如此,在案件发生前长达两个月的时间,被告人天天都在他的饭馆。但是,一名警察作证说,1961年6月12日,被告人曾经告诉他,他来西雅图已经两天了。该证据的容许被认为是一个错误。因为,控诉方举出此证据并不是为了否定证人证言中关于被告人7月14日不在西雅图的陈述,而是为了证明证人的陈述中有不真实的成分。但根据法院一贯奉行的司法原则,证人不得因其与本案无关事实的陈述而受到弹劾。参看:State v.Oswalt,381 P.2d 617,618—19,Wash.
[47]United States v.Ramirez,871 F.2d 582,6(th上标)Cir.1989.
[48]United States v.Riley,657 F.2d 1377,1387,8(th上标)Cir.1981.
[49]United States v.Masri,547 F.2d 932,936,5(th上标)Cir.1977.
[50]United States v.Hankey,203 F.3d 1160,1171—1173,9(th上标)Cir.2000,cert.denied,U.S.,120 S.Ct.2733.2000.
[51]杰克·B·韦恩斯坦、玛格丽特·A·伯格,同前引注7,第十二章第一节。
[52]该规定的特别之处在于其开始于一个引述性规定:美国法典第3500条第18项。这一规定通常被称为金克斯法案。根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612条的规定,金克斯法案的适用优于该规则的适用。根据金克斯法案,在刑事诉讼中,政府一方的证人作证之后,被告人有权获得政府掌握的与证人在法庭上陈述有关的任何证言副本。证据规则第612条的规定则表明,在刑事案件中,辩护方无权要求获得金克斯法案之外的文件,除非该法案对此事项作了特别规定。因此,在刑事案件中,即使控诉方运用了书面记录以提醒证人,被告人也不得要求获得该记录的副本以准备交叉询问。
[53]Hall V.Amercian Bakeries Co.,873 F.2d 1133,1136—1137,8(th上标) Cir.1989.
[54]杰克·B·韦恩斯坦、玛格丽特·伯格,同前引注7,第十章第五节。
[55]United States v.Rappy,157 F.2d 964,967,2d Cir.1947;United States v.Muhammad,120 F.3d 688,699,7(th上标)Cir.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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