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规定,交叉询问中容许提诱导性问题,但是直接询问中不允许提诱导性问题。理论上通常认为,直接询问时被询问的证人被假定为会提供有利于提问一方的证言,因此,提问的律师不能以自己的提问左右证人的证言,而是应当尽量地让证人按其所知自己去陈述其了解的案件事实。[33]而诱导性问题的实际效果,就是提问者以自己的问题左右证人作证的内容,从而降低证人作证的可信度和准确度。因为,诱导性问题通常可能导致下列问题:一是促成证人对有关事件的错误记忆;二是可能引导出律师对事件的看法;三是将证人从事件本身的细节转移到问题中包含的细节。[34]
不过,在直接询问中,诱导性问题的排除法则存在两项例外:第一项例外是,如果诱导性问题确属必要,则经法庭容许,也可以向证人提出。通常,如果一个诱导性问题的目的是使证人恢复记忆,或者促使法庭审判加快步伐,都会得到容许;[35]如果证人是小孩,[36]或者因受惊吓或者不善交流,[37]诱导性问题也会得到容许。第二项例外是,在对敌意证人、对方当事人或者与对方当事人属同一阵营的证人进行直接询问时,也可以提诱导性问题。如果在直接询问中证人对问题的回答让询问的一方感到吃惊,也容许对证人提诱导性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违反了有关诱导性问题的规定,通常也不会导致裁决被推翻。因为,这类错误通常被认为是“无害错误”,从而即使法官在这方面作出错误裁决,也不会导致推翻其裁决。因此,证据规则有关诱导性问题的规定在实践操作中实际上相当灵活。
四、弹劾证人可信度
根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610条规定,无论是出于提高还是降低证人可信度的目的,有关证人信仰的证据均不被容许。根据判例,在交叉询问中,对控诉方证人提出“为什么你选择的是确认而不是宣誓”这样的问题被认为是610条所禁止的。[38]因此,有关信仰的证据用于弹劾证人可信度时不再具有可采性。结合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和普通法规则,弹劾证人可信度的证据可采性规则可分述如下。
(一)关于证人品格的名声、意见和特定事例
根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608条(a)的规定,有关证人品格的名声和意见,均具有可采性。但是,这些名声和意见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与证人的诚实或不诚实有关;二是用于证明证人具有诚实品格的证据只有在证人的诚实性受到名声或意见的攻击时才具有可采性。换句话说,用于证明证人具有不诚实品格的证据,只要具备该证据与不诚实这一事实有关这一个条件就可以了;但如果名声或意见是用于证明证人具有诚实的品格,则还必须具备第二个条件:证人的诚实性已经受到攻击。在英美证据法学理论上,证人的诚实性在受到攻击时,提出证人的一方通过名声或意见证据来反驳攻击的一方,这被称为“恢复名誉”。这不仅是联邦证据规则的规则,而且也是一项古老的传统。[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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