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鉴定 > 结论质证 > 法庭作证 >
英美证据法上的证人作证规则(2)
www.110.com 2010-07-22 15:08

  2.特殊身份者的证人资格问题

  特殊身份者主要是指法官和陪审员。《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以两个条文分别对法官和陪审员的作证问题作了规定。其第605条规定,主持审判的法官不得在其主持审判之案件中作证。根据判例,法官既不得自行作证,也不得被传唤作证,甚至也不得将自己的个人知识伪装成“司法认知”而予以容许,因为容许这种个人知识实际上就是容许法官在其自己主持的审判中作证。[5]

  判例认为,允许法官在其主持的审判中作证将导致许多混乱,例如,谁来裁决一个针对发问提出的反对、谁来强迫其回答应当回答的问题、交叉询问的范围由谁来界定、律师如何与法庭维持适当的关系,等。[6]

  需要注意的是,在《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特权规则存在于第5条的规定当中。上述规定并未赋予法官拒绝作证的特权。对于一些关键性问题,如有需要,法官不得拒绝作证。在民事诉讼中,如果法官作证,则他可以命令重新组织审判,原先进行的审判无效。在刑事案件中,根据联邦刑事程序规则,如果一名法官因“丧失能力”而无法继续主持审判,则其他法官可以取而代之;但是,法官被传唤作证的情形,是否属于法官“丧失能力”的情形,则是一个仍待探讨的问题。[7]

  除了法官以外,陪审员在特定场合下也被取消作证资格。《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606(a)规定:“陪审员不得在其参与审判的案件中在陪审团面前作证。如果陪审员被传唤作证,对立的一方应当有机会在陪审团不在场的情况下提出反对。”如果陪审员的证言对于该案而言确属必要,则无论是在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中,法官均应当宣布“失审”(mistrial),以重组陪审团重新审判。

  不允许陪审员在其审判的案件中作证的原因是比较明显的:如果陪审员同时出庭作证,则律师对该既是陪审员又是证人的证人如何发问就是一个难题;同时,陪审员是否还能够在其为之作证的一方当事人和另一方当事人之间保持中立也就不无疑问。因此,排除陪审员的证人资格将有助于陪审员保持中立。但是,这一措施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因为,有时候,隐蔽的作证比公开作证更加危险:如果陪审员本身是了解案情的人,但是恰好没有被传唤作证,而是被选为陪审员,则他在陪审团评议室的发言将可能构成从当事人背后伸出的“无影神掌”,当事人会防不胜防。[8]

  陪审员不仅在其审判的案件中不得被要求作证,而且在有关陪审团裁决的有效性问题上,也不得就其所作裁决的动机、方法、思考过程等问题被要求提供证言。对此,《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606(b)规定: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