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鉴定 > 结论质证 > 法庭作证 >
英美证据法上的证人作证规则(4)
www.110.com 2010-07-22 15:08

  根据判例,审判法官在根据第602条决定证人是否有资格作证时,应当审查证人是否有足够的机会感知其拟作证的事项。[14]在就此问题作出决定时,法官并不是就证人的可信度问题作出决定,也不是就证人所陈述事项的精确性或真实性作出决定,而只是就证人是否能够真正地观察、感知其拟向法庭作证的事项作出决定。[15]根据判例,只要达到下述标准,证人就有资格作证:一是对于如实作证义务有能力加以理解;二是在争议事件发生时对于观察该事件不存在生理上和精神上的障碍;三是对于观察到的事件具有足够的记忆能力;四是能够将观察到和记忆中的事实转变为语言加以陈述。[16]

  有时候,一个人的年龄会成为一个人是否具有感知能力的争议问题。在密苏里州的一个案件中,被告人被指控过失杀害他的妻子。他的女儿作证说,案件发生时她从睡梦中被惊醒。她看到她的父母的确在厮打。她的父亲对法庭允许他女儿出庭作证表示反对,理由是他女儿还只有5岁9个半月。根据密苏里州的证据规则,10岁以下的儿童被推定为无作证能力,但这是一个可反驳的推定。最终,法庭还是容许了他女儿的证言。[17]

  有时候,一个部分丧失语言能力的人是否有资格在法庭作证成为争议的焦点。在伊利诺伊州的一个案件中,原告和被告的车在一个十字路口相撞。原告在车祸发生后部分丧失了语言能力:他只能以简洁的语言回答一些简单的问题。基于此,被告方提出动议,要求排除原告的证言。初审法庭容许了原告的证言。被告上诉后,上诉法院经审查,没有发回重审,就宣布原告的证言不具有可采性,作出了有利于被告的判决。原告提出上诉,获得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的准许。州最高法院认为,证人作证能力问题和证人的可信度问题是两个联系非常紧密但却不容混淆的问题;本案被告证言的证据价值自然应由陪审团自由判断,但是其证言具有可采性却是毫无疑问的;因此,本案初审法院容许其证言并不违法,上诉法院排除其证言却是错误的。[18]

  有时候,一个精神完全正常的成年人可能会因为环境等原因而不能感知事件发生的真实情况,因此其是否可以就案件发生的情况向法庭作证通常成为争议的焦点。在罗德岛州的一个案件中,被害人在自己的公寓中睡觉,突然有人闯入并从背后抓住她,并用一根铁棍对她进行殴打。她的邻居闻讯赶来,也被袭击者打伤,之后袭击者逃走。审判前,被害人一直说自己无法辨认是谁伤害了她,因为她并没有看清楚谁是袭击者。但在审判前夕,被害人又说自己能够认出袭击者。她从一堆照片中挑出了本案被告人的照片;在审判程序中,她也能指认出被告人。但是被告人对她的证言提出反对,理由是她的证言不具有可靠性,她的证言属于第702条所禁止的意见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被告人并没有提到第602条。但是,该案上诉后,罗德岛州最高法院认为,尽管被告人并没有明确提到第602条,但是从被告人上诉的理由来看,被告人实际上想提出的根据应当是第602条。该州最高法院认为,根据第602条,本案被害人的证言不具有可采性。[19]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