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现司法公正,抑制非法行为的需要
司法公正是人们对司法制度和由此确定的诉讼关系以及有关活动是否公正、合理的观念和行为的要求,是一种观念形态,它不仅是人们对公安、司法机关执法活动的期望,也是司法本身应达到的目标。公安、司法机关肩负着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责。犯罪是一种严惩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公安、司法机关通过刑事诉讼活动揭露犯罪、打击犯罪,目的是为了修补已被破坏的社会秩序。但是非法取证行为,尤其是以暴力、胁迫等不人道行为,不但使原已被破坏的秩序无法恢复,反而造成对社会秩序的新的破坏或形成破坏的潜在因素。司法人员一方面在惩治违法,一方面自己又在违法,在维护法律的同时,又在践踏着法律。如果侦查人员用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方法获得证据,法院再以这些非法证据为依据判定案件,等于于无形之中默认了非法取证行为,客观上便纵容、助长了非法取证行为,使人们对法制失去信心,对社会公正产生怀疑。
二、建立我国刑事非法证据认定制度的认识论基础
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和司法公正论,前者主要偏重于案件事实的查清,后者重要偏重于人权保障,二者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共同构成了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理念。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如何认定刑事证据的非法性提供指导。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人在的认识分为两个阶段,即感性认识阶段和现性认识阶段,前者是第一阶段,是基础,后者是第二阶段,是第一阶段的必然延伸,只有经由第一阶段获得可靠的感性认识才能上升到第二阶段,形成正确的理性认识。辩证唯物主义的这一原理要求我们在确认某一证据是否为非法证据时,必须首先获得对该份证据的丰富的感性认识,在此基础之上才能作出正确的理性判断,认定该证据是否非法,而为了获得对证据的丰富的感性认识,就必须建立一系列的制度措施加以保障。如直接言词原则,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都要亲自到庭,接受控诉双方以及法官的询问,再如法官、合议庭独立作出判决,不受庭长、院长等其他上级领导的干涉,审判委员会也尽量少讨论案件,特别是事实认定问题,这些无疑都为刑事非法证据认定制度提出了要求和方法。
三、我国应确立的非法证据认定制度
综合以上分析,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和我国的司法实践平衡考虑,安全与自由两种价值,笔者认为,我国应确定如下的非法证据认定制度。
(一)来源上非法的证据的认定
- 上一篇:建立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
- 下一篇:浅析刑事诉讼电子证据
相关文章
- ·试析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认定与排除
- ·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研究
- ·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认定与排除
- ·刑事自诉制度问题的研究
- ·建立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
- ·中国非法移民问题刑事法律对策研究
- ·制定刑事诉讼证据审查认定规则的建议
- ·关于制定刑事诉讼证据审查认定规则的建议
- ·刑事诉讼言词证据若干问题研究
- ·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研究
- ·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研究——兼与行政诉讼制度比
- ·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研究——兼与行政诉讼制度比
- ·民事诉讼证据审核认定问题研究
- ·对与域外证据公证证明制度相关问题的研究
- ·民事诉讼证据收集与异议制度的比较研究
- ·美国证据开示制度之研究(上)
- ·美国证据开示制度之研究(下)
- ·行政程序证据制度几个问题研究
- ·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构想---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
- ·浅议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