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其他来源上非法的证据。
其他来源上非法的证据是指前述非法证据以外的来源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如鉴定人不具鉴定资格,对人身伤害的鉴定医院非法定医院等。对这些证据,均应认为非法证据。但是否全部排除适用亦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本文列举的两者,应予排除。
(二)形式上非法的证据的认定
对形式上非法的证据,我国学者论述不多。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司法实践有以下几种情况:单位出具的书证未有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章或提供人签章;鉴定结论书未加盖鉴定人所属单位公章或没有鉴定人签章;言词证据的书面表达上日期不一致,签字不一致等;勘验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字,搜查笔录没有被搜查人、见证人签字等;证据的副本、复制件、音像制品未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说明,或未由制作人签名、盖章等。
对于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认定为非法证据,但是否排除适用,不能一概而论。笔者认为,如果能查证属实,不应排除适用。当然其中属于来源上非法而致形式上不合法的,则依来源上非法的证据处理。
(三)运用上非法的证据的认定
关于运用上非法的证据,我国学者亦未有论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有以下几种情况:未经法庭质证即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涉及到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在公开审理中质证。非法运用的证据为非法证据无疑,但对其是否一概排除适用,应具体分析。对第一种情况,应排除适用。对于第二种情况,可以不排除适用。
(四)毒树之果
毒树之果,属于非法刑事证据,在我国理论界已成共识,但对毒树之果是否应当予以排除,同样面临着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的矛盾。笔者认为,如果将证据排除的范围扩大到毒树之果,有可能使审判中的证据大量流失,将严重影响刑事诉讼的效率,不利保护被害人的利益。所以,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可以不强制要求排除由非法获得的证据引出的其他证据。
参考文献:
1、赵祥东、吴燕著:《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载《人民法院报》2002.1.28。
2、周国均、刘根菊著:《刑事证据种类和分类的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82—285页。
3、左卫民、刘涛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定与完善》,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5期,第43页。
4、樊崇义著:《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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