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物权法 > 物权法论文 >
不动产法上的预备登记制度 ——比较法考察报告(12)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依据《德国民法典》第885条的规定:“预告登记,根据假处分的指令,或者根据预告登记所涉及的各项土地物权的权利人的同意,而纳入登记。法院发布的假处分指令,无须证实应保全的请求权已受到危害。”“在登记时,为了详细说明应保全的请求权,可以引用假处分或者登记许可证。”不难看出,预告登记,如有不动产物权人的同意,得以不动产物权人为登记义务人。如经假处分程序而须有法院判决时,则预告登记权利人得依据法院判决径行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也可向法院申请假处分的执行,由执行法院嘱托登记机关为预告登记。因此,预告登记或因登记名义人的同意,或因假处分而作成。 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935条的规定,假处分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关于诉讼物现状的变更,当事人认为存在着将来不能实现其权利或难以实现其权利的危险,而对诉讼物进行的一种处分。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在将来胜诉时无法执行标的物,而对其做出的一种限制处分行为。但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85条的规定,为了预告登记而做出的假处分命令,与民事诉讼法上的假处分略有不同,它无须说明被保全的请求权有不能实现之虞。故而,预告登记假处分命令的做出无须当事人证明请求权处于危险,恐而后难以执行,只需证明存在着得为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即可,但得提供担保金。

  为保全债权的请求权所作的预告登记,在德国民法上具有如下效力: 第一,保全顺位的效力。依据《德国民法典》第883条第3款的规定:“以转让某项权利为请求权的标的时,该项权利的顺位按预告登记日期加以确定。”可以看出,预告登记本身并无独立的效力,只是在本登记时,才具有意义。因此,预告登记的命运与效力完全依赖于日后本登记是否可以作成。经由预告登记,被保全的权利之顺位被确定在预告登记之时。例如甲出卖土地与乙,此时乙对甲的所有权移转的请求权尚未成就,但其担心甲复将土地让与第三人,而被第三人抢先登记,致使自己的请求权无法实现,于是作成预告登记。待日后所有权移转请求权的条件成就而为本登记时,本登记的效力溯及于预告登记作成之时。这样预告登记便防止了第三人的介入,保全了本登记的顺位,使所有权移转请求权得以顺利地实现。 第一,预警的效力。正是因为预告登记具有保全本登记顺位的效力,因此预告登记在本登记前对于第三人有预告的意义,第三人不得无视预告登记的存在,对于日后有本登记可能的认识,不得以善意而为抗辩。日本学者将预告登记的此项效力称为“警告的效力”。[3]

  第二,保全权利的效力。依据《德国民法典》第883条第2款规定:“在对土地或权利为预告登记后所为的处分,在妨害前项请求权的全部或一部的限度内无效”。在预告登记后,就不动产权利,义务人仍得为处分。不过在预告登记权利人与第三人之间,在妨害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权的范围内,义务人的处分行为无效,即仅对于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关系而言,相对的无效。因此,如果预告登记权利人的请求权不存在或其请求权嗣后消灭,或预告登记权利人对义务人的处分表示同意,那么义务人对第三人的处分行为便绝对的有效。[4]例如甲出卖土地给乙,乙为所有权移转的预告登记后,甲将该土地所有权让与丙并办理移转登记。此时该处分因侵害乙的预告登记请求权,对于乙的关系,为无效。即甲仍为所有人,乙得请求甲为所有权的让与。 依据《德国民法典》第883条第2款后段的规定:“以强制执行或者假扣押方式所为的处分,以及由破产管理人所为的处分,亦同。”在预告登记后,本登记前,非登记义务人所为的行为,如强制执行、假扣押、破产等登记,均与登记义务人的法律行为作相同的处理:在此类处分不妨碍本登记请求权的限度内,仍属有效,得与本登记并存;在妨碍本登记请求权的限度内,则失其效力。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