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指出的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认定多个事实的,每个事实中有关权利义务的基本事实均要有证据加以证实。如果有的事实中有关权利义务的基本事实有证据加以证实,有的没有证据或缺乏证据证实,对证实的事实应当认定主要证据确实、充分,对没有或者缺乏证据证实的事实,应当认定主要证据不足。
二、主要证据不足的表现形式
司法实践中,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不清。即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中,关系到定性或者处理结果的主要事实或情节不清楚。如某市卫生局认定某医院销售假药,决定给予罚款5万元的处罚,但未认定该医院销售了多少假药、非法获利多少等主要事实和情节。
2、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被处理行为或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所支持。具体表现是:或完全没有证据,或只有部分次要证据。如某县物价局认定某供销社擅自提高农药价格,但在庭审中提供不出有关擅自提价的任何证据。
3、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责任主体错误或证据不足。即将非责任主体认定为责任主体,未将责任主体作为责任主体认定,或认定的责任主体缺少有关证据加以证明。如某市技术监督局将A公司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复合肥的行为,认定为B公司的行为。
4、将行为人的身份认定错误,责任能力认定错误。如卫生防疫站将非食品经营者认定为食品经营者,公安机关将未成年人认定为成年人。
5、用来作为定案根据的材料在合法性上存在异议或瑕疵。主要表现是:违反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裁决时没有依据,之后凑合;用威胁利诱甚至逼供的方式获取证据;获取证据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如未告知权利,未表明身份、佩戴标志等。
6、用来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没有关联性。如某县公安局以高三学生张某的学习成绩不好来证明张某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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