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8)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书面请求仲裁庭补正或者作出补充裁决,补正裁决和补充裁决是原裁决书的组成部分。
仲裁庭负责对仲裁裁决书作出解释。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在仲裁裁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未确定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六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审理案件的实际情况收取案件处理费,案件处理费包括:
(一)仲裁员因办理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三)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四)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的费用;
(五)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前款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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