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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5)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三)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
    
第八十九条 仲裁中止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恢复仲裁程序。
    
第八章
    
第九十条 仲裁委员会以中文为正式语文。在仲裁庭开庭时,如果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证人不懂中文,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提供译员,也可由当事人自行提供。 对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文书和证明材料,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中文或者其他语文的译本。
    
第九十一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十二条 有关仲裁的文书、通知、材料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也可以用邮寄、传真、电报等方式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以送达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也可以送达其负责收发的部门;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可以送达本人或者其同住的成年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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