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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5)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三) 预交仲裁费。
    
第十五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如有邮政编码、电话、电传、传真、电子信箱地址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也应写明);
    
(二)具体的仲裁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仲裁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人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后,经过审查,认为申请仲裁的手续不完备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予以完备;认为申请仲裁的手续已完备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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