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4)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当事人未依照前款规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受理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方式提出,仲裁委员会应当对管辖权异议作出书面决定。 管辖权异议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如仲裁庭已组成,应同时通知仲裁庭。决定书认为异议成立的,作出撤案处理;认为异议不成立的,仲裁程序继续进行。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不得再申请仲裁。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四条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人应:
(一) 提交仲裁申请书;
(二) 提交申请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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