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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9)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二十九条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委员会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按照本章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程序重新选定仲裁员:
    
(一)因出差、出国不能承办仲裁案件的;
    
(二)因患病休息不能从事仲裁工作的;
    
(三)依法应当回避的;
    
(四)其他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三十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请求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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