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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1)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如果仲裁庭决定开庭审理,仲裁庭只开庭一次。确有必要的,仲裁庭可以决定再次开庭。   
    
第七十四条 在简易程序进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遵守简易程序的,不影响程序的进行和仲裁庭作出裁决。   
    
第七十五条 仲裁请求的变更或者反请求的提出,不影响程序的进行和仲裁庭作出裁决
    
第七十六条仲裁庭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仲裁庭提请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七十七条 本章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本规则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涉外仲裁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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