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8)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四)订明由被申请人的住所、居所、营业所在地的仲裁机构(机关)仲裁,而被申请人的住所、居所、营业所在地在武汉的;
(五)其他不会产生歧义,可以认定选定武汉仲裁委员会的情形。
第九十八条 本规则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在本规则施行前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仍适用受理案件时适用的仲裁规则;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适用本规则。 第九十九条 本规则由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九条 本规则由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 上一篇:西安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暂行规则
- 下一篇: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相关文章
- ·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基本框架
- ·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三次修订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海口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2002年印度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2001年东京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 ·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 ·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 ·2000年加拿大ADR委员会仲裁规则
-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大同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汉中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吉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