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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8)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四)订明由被申请人的住所、居所、营业所在地的仲裁机构(机关)仲裁,而被申请人的住所、居所、营业所在地在武汉的;
    
(五)其他不会产生歧义,可以认定选定武汉仲裁委员会的情形。
    
第九十八条 本规则自2000101日起施行。在本规则施行前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仍适用受理案件时适用的仲裁规则;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适用本规则。 第九十九条 本规则由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九条 本规则由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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