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3)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四章 开庭和裁决
第二十五条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第二十六条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庭十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经商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开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前七日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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