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1)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四)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五)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本条款第(二)、(三)项的规定的案件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
第五十条 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第五十一条 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费。
第五十二条 仲裁庭依照本规则第四十六条对仲裁书作出补正或者补充裁决的,仲裁委员会不再收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退回预收的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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