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应当在仲裁裁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未确定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四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审理案件的实际情况收取案件处理费,案件处理费包括:
(一)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住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住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三)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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