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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5)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人数递交申请书副本。申请人为两个以上且仲裁请求不同的,可以分别递交申请书及副本。

第九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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