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7)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条 仲裁庭在作出仲裁裁决前,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
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一条 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当事人不履行中间裁决,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和仲裁庭作出最后裁决。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后四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提请本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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