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仲裁法 > 仲裁规则 >
承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7)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条  仲裁庭在作出仲裁裁决前,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

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一条  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当事人不履行中间裁决,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和仲裁庭作出最后裁决。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后四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提请本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