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9)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争议金额数目较少、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经济纠纷,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独任仲裁员应当本着简便、迅速的原则审理案件,审理期间的期限、形式可以不受本规则第二、三、四章的限制。
第十七条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第十八条 当事人自收到受理仲裁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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