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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4)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当事人不提供证据的,仲裁庭可以根据已有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裁决。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自行收集证据。

第三十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三十一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或者专家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或者专家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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