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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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当事人以仲裁员披露的事项为由申请仲裁员回避的,适用本章第二十一条第(一)、(二)、(四)、(五)、(六)款的规定。
(六)当事人在上述第(四)款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申请仲裁员回避的,不得再以仲裁员曾经披露的事项为由申请回避。
第二十一条 仲裁员回避
(一)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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