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32)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四十八条 仲裁庭组成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独任仲裁员审理。
(二)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0日内在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选择独任仲裁员时,可以适用本规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方式。
双方当事人逾期未能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主任应当立即指定独任仲裁员。
第四十九条 答辩和反请求的期限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10日(国际商事案件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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