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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38)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二)第一次开庭后开庭日期的通知,不受30日期限限制。
    
第五十九条 调解
    
(一)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进行调解。
    
(二)因调解不成导致调解程序终止的,如果双方当事人以避免裁决结果可能受到调解影响为由请求更换仲裁员的,主任可以批准。双方当事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第六十条 裁决作出期限
    
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提请秘书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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