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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34)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一)仲裁请求的变更或反请求的提出导致争议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但仲裁庭认为影响的,可以向主任申请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
    
(二)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程序变更通知之日起5日内,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独任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三)新仲裁庭组成前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由新仲裁庭决定;新仲裁庭组成后仲裁程序的进行,不再适用简易程序。
    
第五十二条 裁决作出期限
    
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75日内作出裁决。国际商事案件,应当自组庭之日起90日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独任仲裁员提请秘书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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