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33)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日)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如有反请求,也应当在此期限提交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第五十条 开庭通知
(一)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将于开庭3日(国际商事案件10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二)仲裁庭决定开庭审理的,只开庭一次;确有必要的,可以决定再次开庭。第一次开庭后开庭日期的通知,不受3日(国际商事案件10日)期限限制。
第五十一条 简易程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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