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9)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裁决补正、补充
(一)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意见部分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已经作出判断但在裁决主文遗漏的,仲裁庭应当补正。裁决书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遗漏的,仲裁庭应当作出补充裁决。
(二)当事人发现裁决书中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书面请求仲裁庭补正或作出补充裁决。
(三)仲裁庭作出的补正或者补充裁决,是原裁决书的组成部分。
第七章 执行
第四十四条 裁决执行
(一)当事人应当在裁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未确定期限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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