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仲裁法 > 仲裁规则 >
海口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36)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五十五条 仲裁庭组成
    
(一)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日内按照本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分别选定或者委托主任为其指定一名仲裁员、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
    
(二)当事人未能按照前款规定选定或者委托指定仲裁员的,由主任指定。
第五十六条 答辩及反请求
    
(一)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45日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二)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45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