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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151”轮船载货物保险纠纷案(5)
www.110.com 2010-07-15 10:06

  因此,不能把“保险人可以先予赔偿”中的“可以”理解为“可以不”,而应该理解为“应当”。如被保险人请求保险人赔偿的,保险人应予赔偿。该条款规定被保险人首先应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的意义在于,要求被保险人保留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人索赔的权利,使之能有效地转让给保险人。

  三、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及时核定,在明确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明确赔偿金额后及时赔付。本案中,承运船舶因碰撞沉没,造成被保险人货物全损的事实是明确的,双方并无异议。因此货损原因属于保险事故是明确的,保险公司并无提出任何除外责任主张;货物全损,赔偿金额也是明确的。因此,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不成立,法院在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延期付款利息是合法合理的。

  四、 事故发生当时, 法律规定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诉讼时效为180天,保险合同的诉讼时效为2年。二者有很大的差距,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均应充分注意。被保险人在索赔中应注意保留诉讼时效,以使保险人能够行使代位求偿权。如果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本案中,平吉糖厂在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过程中,曾两次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请求,使得向承运人索赔的时效中断,有效地保留了向承运人索赔的权利。但保险公司多次无理地拒赔并拒绝接受平吉糖厂提出的权益转让请求。由于保险公司借故拖延,使得向承运人索赔的诉讼时效可能过期,这是保险公司的过错而非平吉糖厂的过错。平吉糖厂向法院起诉后,保险公司再以向承运人索赔的时效已过作为抗辩理由,显然无理。要确认平吉糖厂向承运人索赔的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必须分析平吉糖厂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但这不属本案的范围。

  [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违反财产保险合同的责任一、保险方的责任对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方为了避免或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进行的施救、保护、整理、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根据合同规定偿付。如果不及时偿付,应承担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

  第十六条 保险方对发生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或者引起的责任,应当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履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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