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由受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生产的产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料及主要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由受托方加工货物、交付委托方形式的受托加工业务,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均应按“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②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料及主要材料生产的货物,应视为“受托加工货物”,按“劳务”征收增值税。
(2)对修理修配业务的稽查。所谓修理修配业务,是指委托方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来的状态和功能的业务。根据规定,修理修配业务不包括对不动产的修缮业务。在稽查中还应注意,当货物的生产企业为搞好售后服务,支付给经销企业修理费用,作为经销企业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费用支出时,对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收入,应按“修理修配”业务征收增值税。
6.对进口货物的稽查。我国的税法规定,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一般在货物进入关境时,或在货物从海关保税仓库、保税行或保税区中转出投入国内市场时,缴纳增值税。
(二)对纳税人的稽查,尤其应分清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界限。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从年营业额判断。按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在稽查中应注意三点:
(1)销售额,是指不包括应纳税款的销售额,即不含税销售额。
(2)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的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但必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影印件。
(3)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的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指该类纳税人的全年应税销售额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超过50%,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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