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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增值税纳税义务人进行稽查(2)
www.110.com 2010-07-30 15:51

  ②收取代销手续费式的代销,即在代销商品价款内抽取手续费的代销。例如,在上例中某企业委托某商场代销电风扇,协议价格为120元,商场在销售后按协议价格扣取20元手续费,返还100元价款给企业。这样,企业应按120元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商场的进销价格一致,均为120元,因而应纳增值税额为零。商场收取的手续费可向企业开具普通发票,相应缴纳“代理”营业税。

  (2)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其相关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行为视同正常的货物销售。在稽查中应注意,这项规定只适用于相关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其相互之间移送用于销售的货物,不包括相关机构之间相互移送原料和半成品等不是用于销售的货物。

  (3)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视同正常的货物销售。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他人,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以及无偿赠给他人的行为视同正常的货物销售。

  在对以上“视同销售行为”进行稽查时,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上述“视同销售行为”的规定只适用于增值税税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经营者”,不包括“其他个人”。也就是说,“其他个人”发生上述行为时,并不比照视同销售货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奖励和用作实物折扣的,也属于税法所说的“无偿赠送他人”的范围,所以也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3.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的稽查(详见本章第四节)。

  4.对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一些特殊货物交易情况的稽查,例如货物期货的买卖,银行销售金银,典当业的死当物品等。尤其需要注意的是,集邮商品、报刊、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等商品按其出售者的不同分别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例如,邮政部门销售邮品,应当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则应征收增值税。

  5.对在境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稽查。可以分为以下两方面:

  (1)对受托加工货物行为的稽查。所谓受托加工货物,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在稽查过程中,主要应审查其受托加工货物业务是否应按“劳务”征税,要注意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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