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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光诉佛山市升平百货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10)
www.110.com 2010-09-03 16:11


4、《佛山市拆迁房屋产权补偿合同书》第二条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的约定使上诉人得到补偿商铺的价值远远低于上诉人被拆除商铺的价值,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现已建成的合同项下佛山市升平路高基街南侧新建大楼,由于存在高额公摊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仅占建筑面积的约六成,故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的商铺,套内建筑面积只有10平方米左右,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四十条的规定,《佛山市拆迁房屋产权补偿合同书》第二条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的约定无效。

据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被上诉人补偿给上诉人位于佛山市升平路高基街南侧新建大楼首层且套内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临街一线商铺(楼层高度不少于2.8米,门口宽度不少于2.8米)一间;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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