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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中国互联网信息中(2)
www.110.com 2010-07-19 16:18

    CNNIC认为,限制注册数量、预留域名等一系列预防措施,是为了维护域名系统、网络及与之相关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利益,为规范域名注册秩序,防止恶意抢注行为和不正当竞争。

    阿里巴巴公司则认为,“阿里巴巴alibaba”系列域名alibaba瞣nline.comalibabaonline.com、
alibaba.com分别注册于1998年11月25日、12月17日和1999年4月15日;其所共同指向的“阿里巴巴alibaba”中英文网站于1998年年底开通运行。 在阿里巴巴网站实际运行4个月后,1999年4月29日,正普公司方注册了2688.com。并且,alibaba.comcorporation于1999年7月9日投资成立阿里巴巴(中国)控股有限公司,而阿里巴巴(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于1999年9月9日在中国大陆地区设立独资公司即阿里巴巴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基于投资人alibaba.comcorporation是阿里巴巴域名、网站、企业名称权的拥有人而在1998年底就享有企业名称权。也就是说,在1999年5月14日正普公司申请商标以前,阿里巴巴公司已经一直合法使用阿里巴巴网站名称和企业名称。 1998年12月阿里巴巴网站开通,建立起企业与企业间B2B电子商务模式,被《福布斯》、《远东经济评论》等杂志评为全球最佳B2B网站,阿里巴巴已经具备了显著的标识性。正是由于阿里巴巴公司在技术支持、经营管理和人力资源等方面的大规模投入,造就了阿里巴巴这一极具商业价值的名称。

    如果北京正普公司注册并使用中文域名“阿里巴巴”,将造成混淆,并损害广大网络用户的权益。互联网领域的“阿里巴巴alibaba”只应有惟一的所有者,这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要求。阿里巴巴公司同时拥有“阿里巴巴alibaba”的公司名称、“Alibaba.com”的顶级域名、“阿里巴巴”、  “alibaba”的网站名称、通用网址和网络实名,以及拥有包括中国在内全球几十个国家或地区的商标专用权。“阿里巴巴”中文域名作为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已经在用户中产生广泛影响,再将其归属他人,将会造成混乱,给广大用户带来损失。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及正常的互联网络域名服务和管理秩序的原则出发,应允许CNNIC对某些出于技术原因的符号、行政区划、政府机关、教育机构等的名称,采取必要的预留措施。但对于涉及以商标、企业名称、字号、姓名、知名商品名称等民事权利作为域名的,则不宜采取预留。CNNIC未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给正普公司注册“阿里巴巴”中文域名的行为是错误的。但阿里巴巴网站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若他人再注册“阿里巴巴”域名,会导致误认,也会给阿里巴巴网站的权益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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